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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檢舉信箱設置管理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各機關應設置以下二種檢舉貪瀆專用信箱: (一) 就近向轄區郵局租用檢舉專用郵政信箱。 (二) 在法庭大廈懸掛檢舉信箱供檢舉人直接投遞檢舉信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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