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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同仁使用公務車輛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本院一級單位主管上下班時,依秘書長核定之路線及分配之車輛得使用公務車輛,乘車人不得擅自變更行駛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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