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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同仁使用公務車輛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3 年 11 月 1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本院小轎車型公務車輛供本院一級單位主管上下班及本院同仁因公需用時調配使用。

二 本院一級單位主管上下班時,依秘書長核定之路線及分配之車輛得使用公務車輛,乘車人不得擅自變更行駛路線。

三 公務車輛遇有公務上特殊需用時,前項路線與車輛之分配,授權由秘書處臨時作適當之變更。

四 公務車輛在上下班時供本院一級單位主管使用外,由秘書處集中管理調配,本院同仁因公需用車輛時應填具公務車派車單 (其格式如附件) 由秘書處處長簽章後調配使用。 附件 司法院公務車派車單 ┌──┬───┬──┬───┬────────────────┐│申請│ │主管│ │申 請 人││ │ │ │ ├──┬──┬──┬───────┤│單位│ │簽章│ │職稱│ │姓名│ (簽章)│├──┼───┴──┴───┼──┴┬─┴──┴───────┤│用車│ │車輛報│ ││事由│ │到地點│ │├──┼──────────┴───┴────────────┤│用車│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日期│ │├──┼───────────────────────────┤│擬往│ ││地點│ │├──┼───┬───┬───────────────────┤│車輛│ │用車起│ 月 日 午 時 分起 ││號碼│ │訖時間│ 止 │├──┼───┼───┼──────┬───┬────────┤│秘書│ │科 長│ │管理員│ ││處長│ │ │ │ │ │└──┴───┴───┴──────┴───┴────────┘附註:一⒈市內用車到達目的地後半小時內可洽畢公務者,應予等候接回,若半小時內無法洽畢公務者,應將空車放回。 二 車輛號碼暨用車起訖時間欄由管理員填寫。 三 車於返回後駕駛人員應即將本單逕送秘書處備查。

五 本院同仁使用公務車輛申請依左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 因公申請用車時應填具派車單詳細填明用車事由及擬往地點不得僅填「因公」「洽公」等字樣,由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交秘書處派車。(二) 在辦公時間以外遇有不能預知之緊急公務需要用車時,得由用車人逕洽秘書處第四科先行派車,事後依照本項第一款規定補辦派車手續。 (三) 本院同仁因公前往同一地點時按車輛容納人數以合用為原則。 (四) 本院同仁或配偶及直系血親患有重大疾病送醫需用車輛時,在辦公時間內,得依本項第一款規定請求派用車輛。 (五) 因多數人同時請求派用車輛,現有公務車輛不敷調配時,由秘書處按用車事由之輕重緩急決定優先順序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