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同仁使用公務車輛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本院同仁使用公務車輛申請依左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 因公申請用車時應填具派車單詳細填明用車事由及擬往地點不得僅填「因公」「洽公」等字樣,由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交秘書處派車。(二) 在辦公時間以外遇有不能預知之緊急公務需要用車時,得由用車人逕洽秘書處第四科先行派車,事後依照本項第一款規定補辦派車手續。 (三) 本院同仁因公前往同一地點時按車輛容納人數以合用為原則。 (四) 本院同仁或配偶及直系血親患有重大疾病送醫需用車輛時,在辦公時間內,得依本項第一款規定請求派用車輛。 (五) 因多數人同時請求派用車輛,現有公務車輛不敷調配時,由秘書處按用車事由之輕重緩急決定優先順序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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