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同仁使用公務車輛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公務車輛在上下班時供本院一級單位主管使用外,由秘書處集中管理調配,本院同仁因公需用車輛時應填具公務車派車單 (其格式如附件) 由秘書處處長簽章後調配使用。 附件 司法院公務車派車單 ┌──┬───┬──┬───┬────────────────┐│申請│ │主管│ │申 請 人││ │ │ │ ├──┬──┬──┬───────┤│單位│ │簽章│ │職稱│ │姓名│ (簽章)│├──┼───┴──┴───┼──┴┬─┴──┴───────┤│用車│ │車輛報│ ││事由│ │到地點│ │├──┼──────────┴───┴────────────┤│用車│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日期│ │├──┼───────────────────────────┤│擬往│ ││地點│ │├──┼───┬───┬───────────────────┤│車輛│ │用車起│ 月 日 午 時 分起 ││號碼│ │訖時間│ 止 │├──┼───┼───┼──────┬───┬────────┤│秘書│ │科 長│ │管理員│ ││處長│ │ │ │ │ │└──┴───┴───┴──────┴───┴────────┘附註:一⒈市內用車到達目的地後半小時內可洽畢公務者,應予等候接回,若半小時內無法洽畢公務者,應將空車放回。 二 車輛號碼暨用車起訖時間欄由管理員填寫。 三 車於返回後駕駛人員應即將本單逕送秘書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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