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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再任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再任法官之申請,司法院得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之。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副秘書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相關法院院長、律師代表一人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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