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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法官再任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使法官再任之審查客觀公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准離職者,得檢具申請書及公立醫療單位出具之健康檢查表,申請再任法官,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曾因職務上事項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處有期徒刑者。 (二)具下列原因之一者: 1.最近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2.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三)申請時年齡逾五十五歲者。 (四)最近五年內曾申請再任,經審查委員會或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否決者。

三、再任法官之申請,司法院得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之。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副秘書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相關法院院長、律師代表一人組成之。

四、申請再任法官有第二點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不經審查委員會審查予以駁回

五、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人離職前後之工作績效、處事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行、健康狀態、辦案風評與社會形象,詳加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應提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查不通過者,應函知申請人。

六、前點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所需之相關資料,得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院所屬各法院及各廳處協助提供。

七、通過再任審查之申請人,其任職機關,由本院斟酌申請人之意願並視各法院業務需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