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再任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人離職前後之工作績效、處事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行、健康狀態、辦案風評與社會形象,詳加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應提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查不通過者,應函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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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人離職前後之工作績效、處事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行、健康狀態、辦案風評與社會形象,詳加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應提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查不通過者,應函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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