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甲、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 一、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一)聲請清償提存,應提出下列文件: 1.提存書:提存人應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2.提存通知書:「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3.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4.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二)聲請擔保提存,應提出下列文件: 1.提存書:提存人應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2.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3.提存費繳款證明。 4.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繳納提存費: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以下者,繳納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繳納五百元;逾十萬元者,繳納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五百元。 三、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四、送達提存通知書或通知有關機構:提存所收到「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構。聲請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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