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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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審核調解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形式方面 1 函送審核機關是否為轄區內鄉、鎮、市、區公所。 2 依法是否應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以外其他調解機關調解之事件。 3 依法是否應由法院裁判之事件。 4 調解事項為刑事者,是否屬於告訴乃論案件。 5 調解是否本於當事人之聲請,其當事人能力或訴訟能力有無欠缺;屬於民事者,是否已得當事人同意;屬於刑事者,是否已得被害人同意。 6 由代理人進行調解者,其代理權有無欠缺。 7 出席調解會議之調解委員是否達到法定人數,調解委員是否經函知有案且未經解聘者。 8 調解事項,如已有訴訟繫屬於法院者,民事事件所成立調解是否在判決確定前。 9 調解書之製作,是否合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七條但書、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式。 10 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二)實質方面 1 調解內容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 2 調解內容是否關於公法上權利之爭議。 3 調解內容之法律關係是否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 4 調解內容是否合法、具體、可能、確定。 5 調解內容對於當事人是否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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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審核調解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形式方面: - 確認審核機關是否為該案件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確認是否應該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以外的其他調解機關進行調解。 - 確認是否應該由法院進行裁判的案件。 - 如果是刑事調解,確認是否屬於告訴乃論的案件。 - 確認調解是否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的,並檢查當事人的能力或訴訟能力是否有缺陷;如果是民事案件,確認是否已經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如果是刑事案件,確認是否已獲得被害人的同意。 - 如果由代理人進行調解,確認其代理權是否完整。 - 確認出席調解會議的調解委員是否達到法定的人數,並檢查調解委員是否已收到案件通知且未被解聘。 - 如果調解案件已經訴訟繫屬於法院,確認民事案件的調解是否在判決確定之前成立。 - 確認調解書的製作是否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7條但書和第25條的規定。 - 檢查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 2. 實質方面: - 確認調解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的強制和禁止規定。 - 確認調解內容是否涉及公法上的權利爭議。 - 確認調解內容的法律關係是否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處分。 - 確認調解內容是否合法、具體、可能、確定。 - 確認調解內容是否對當事人施加處罰。 根據上述資料,可參考以下相關範例: - 參考資料一:鄉鎮市調解條例 - 參考資料二: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繫屬名詞
- 第七條但書、第二十五條條文
- 公序良俗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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