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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法院審調解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形式方面 1 函送審核機關是否為轄區內鄉、鎮、市、區公所。 2 依法是否應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以外其他調解機關調解之事件。 3 依法是否應由法院裁判之事件。 4 調解事項為刑事者,是否屬於告訴乃論案件。 5 調解是否本於當事人之聲請,其當事人能力或訴訟能力有無欠缺;屬於民事者,是否已得當事人同意;屬於刑事者,是否已得被害人同意。 6 由代理人進行調解者,其代理權有無欠缺。 7 出席調解會議之調解委員是否達到法定人數,調解委員是否經函知有案且未經解聘者。 8 調解事項,如已有訴訟繫屬於法院者,民事事件所成立調解是否在判決確定前。 9 調解書之製作,是否合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七條但書、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式。 10 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二)實質方面 1 調解內容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 2 調解內容是否關於公法上權利之爭議。 3 調解內容之法律關係是否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 4 調解內容是否合法、具體、可能、確定。 5 調解內容對於當事人是否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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