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6 條
九十六 (調查證據聲請權與法院調查義務)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該詢問係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故凡當事人等所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有調查之必要與可能,客觀上確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者,法院均有調查之職責,不得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刑訴法第一六三條之二反面解釋參照) 。而法院於當事人所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仍有待澄清時,得斟酌具體個案情形,無待聲請,主動依職權調查。又關於公平正義之維護及被告利益保障之重大事項,法院則應依職權調查,無裁量選擇之餘地。所稱「公平正義之維護」之重大事項,例如案件攸關國家、社會或個人重大法益之保護,或牽涉整體法律目的之實現及國民法律感情之維繫者均屬之。而法院就「公平正義」之規範性概念予以價值補充時,必須參酌法律精神、立法目的、依據社會之情形及實際需要,予以具體化,以求實質之妥當,是以法院於訴訟程序之進行,除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外,於作成判決時,亦須將相關理由記載明確,不宜過於簡略含糊。至於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係指該等事實或訴訟資料之存在對被告有直接且重大之利益,例如案件是否具備阻卻違法、阻卻責任、得或應減輕或免除刑罰等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法院均應特加注意,依職權主動調查。法院根據刑訴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發動職權進行證據之調查,須維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於調查證據前,應先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有就證據調查範圍、順序及方法陳述意見之機會,避免以突襲性之證據調查作為判決基礎,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 (刑訴法一六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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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的事項包括第96條。根據該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有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而且在調查證據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非認為該詢問不當,否則不得禁止詢問。因此,只要當事人等聲請的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關聯,且有調查的必要和可能,法院都有調查的責任,不得駁回證據調查的聲請。此外,法院在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完成後,認為事實仍有待澄清時,可以根據具體個案情況,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關於公平正義的維護和被告利益的保障,法院應該根據職權進行調查,沒有裁量的選擇餘地。公平正義的重大事項,例如涉及國家、社會或個人重大法益的保護,或涉及整體法律目的的實現和國民法律感情的維繫,都屬於其中。當法院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要特別注意時,指的是該等事實或訴訟資料的存在對被告有直接且重大的利益,比如案件是否具備阻卻違法、阻卻責任、得或應減輕或免除刑罰等有利於被告的情況,法院都應該主動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在發動職權進行證據調查時,要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調查證據前,應該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避免突襲性的證據調查對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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