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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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右開保證金,如係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交者: (一) 為確定判決之法院應即通知被告或代繳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前來具領。其發還保證金之支票應指定原繳交之被告或代繳人為受款人,並應確實驗明具領人係原繳交之本人。若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繳款人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繳款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經出納人員核對無誤後應收回原繳款收據加蓋「已辦理退款之年月日」戳記,並開具國庫支票,指明原繳款人為受款人,在票面上劃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提兌時應先存入受款人之金融帳戶,始能領取。如代領金額在新臺幣拾萬元以下,其代領人為原繳款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委託書得免經公證或認證,惟應切實查明確係其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並具有代理權。 (二) 為確定判決之法院應於辦妥發還保證金後迅將案件移送執行,但應受發還人無故遲延十五日以上不具領,或因行方不明,住居所遷移無從送達通知者,法院得不待辦理發還即將案件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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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指示,應逐條釋義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 二 右開保證金,如係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交者: (一) 為確定判決之法院應即通知被告或代繳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前來具領。其發還保證金之支票應指定原繳交之被告或代繳人為受款人,並應確實驗明具領人係原繳交之本人。若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繳款人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繳款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經出納人員核對無誤後應收回原繳款收據加蓋「已辦理退款之年月日」戳記,並開具國庫支票,指明原繳款人為受款人,在票面上劃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提兌時應先存入受款人之金融帳戶,始能領取。如代領金額在新臺幣拾萬元以下,其代領人為原繳款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委託書得免經公證或認證,惟應切實查明確係其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並具有代理權。 根據上述資料,第2條(一)規定了當法院欲發還保證金時,應即通知被告或代繳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原繳款收據前來具領。如果代領人是被告委託的,則需提出經公證或認證的委託書、被告及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和原繳款收據。經過出納人員核對後,應收回原繳款收據並加蓋「已辦理退款之年月日」的戳記。此外,還需開具國庫支票,並在票面上劃線,指明原繳款人為受款人,在支票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在兌換支票時,應先存入受款人的金融帳戶,然後才能領取。如果代領金額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下且代領人是原繳款人的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則可以免去公證或認證的程序,但必須確實查明代領人是其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並具有代理權。 此外,參照上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如果被告委託其配偶代領保證金,且代領金額在新臺幣拾萬元以下,則委託書可以免去公證或認證的程序。然而,法院仍需切實查明代領人確實是其配偶並具有代理權。
- 確定判決名詞
-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背書名詞
- 惟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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