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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司法院為遴選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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