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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司法院提出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 。 (三)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四) 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 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 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比照第四點第六款辦理) 。 (七) 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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