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司法院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如品德欠佳或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懲戒規則受懲戒處分者,不予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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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司法院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如品德欠佳或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懲戒規則受懲戒處分者,不予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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