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最高法院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及地方法院院長兼任;並於審查個案時,應增聘申請充任法官之律師執業地區之法院院長或教授、副教授、講師任教之學校校長為審查委員,以辦理申請人各項條件之審查事項。執業地區法院院長並需事先徵詢各該法院法官之意見;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律師充任法官之書類由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懲戒廳廳長審查,其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除由其本人依本要點規定提出者外,司法院得抽調其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併審查。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官之專門著作,由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審查。其申請充任最高法院法官並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