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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法庭數位錄音設備因故不能使用時,通譯應使用其他數位錄音設備進行錄音,庭訊後應交資訊室轉錄至主機集中保管並刪除原錄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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