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數位錄音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司法院為規範各法院實施法庭數位錄音之作業流程及管理機制,確保法庭數位錄音之妥善與成效,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法庭數位錄音應由通譯負責操作,通譯不在場時,應派有操作經驗之 人代理。
三 通譯於開庭前應進行試錄試播;於開庭中隨時注意錄音狀況,並於系統顯示錄音儲存空間不足之預告時,通知資訊室,以確保數位錄音之成效。
四 通譯於開庭後應將數位錄音電子檔上傳至主機,並確認是否傳送成功 ,如有異常,應即連絡資訊室協助改善。
五 書記官於聽取數位錄音內容時,如發現品質不佳,應即連絡資訊室或 總務科改善。
六 法庭數位錄音設備因故不能使用時,通譯應使用其他數位錄音設備進行錄音,庭訊後應交資訊室轉錄至主機集中保管並刪除原錄音內容。
七 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若自費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者,由法院指定之承辦人轉錄光碟交付之,並留存紀錄備查。
八 書記官因製作筆錄等業務需要轉錄數位錄音電子檔者,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並留存紀錄備查。
九 書記官應依法確實執行數位錄音電子檔之銷毀作業,並留存銷毀紀錄備查。
十 研考科應定期查核通譯有否確實錄音及書記官有否確實銷毀數位錄音電子檔。
十一 資訊室應編列預算採購、擴充儲存設備,以利法庭數位錄音作業。
十二 資訊室應確實執行法庭數位錄音電子檔之備份工作,以利數位錄音電子檔意外毀損後之回復。
十二之一、資訊室應依司法院資訊安全相關規定,維護管理法庭數位錄音系統。
十三、總務科應定期檢測、保養及維護法庭錄音設備,以確保法庭數位錄音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