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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視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每種出版品之控存量。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最低保存年限如下: (一)圖書:五年。 (二)連續性出版品、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三年。 (三)屬文宣資料或小冊子者,得僅保存一年。 逾保存年限之出版品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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