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建立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出版品之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院或所屬機關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寄存、統籌銷售等事項,並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管理維護各單位作業人員名單及機關基本資料。各單位應指定作業人員辦理出版品申請編號、分送、庫存控管及出版品資訊維護等事項。 前項機關專責人員及單位作業人員異動時,應上網更新資料。
四、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單位作業人員應於出版品印製前知會機關專責人員,並依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及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編印出版品。 (一)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SRC)。 (二)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應於資訊網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編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編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為利出版品推介,單位作業人員應於資訊網/「維護 GPN」上傳封面檔,詳細填寫內容大要並補充英文資料。
六、出版品之印製數量,應就分發、寄存、國際交換、各界索書、銷售量及庫存量等因素妥為預估,並考量前期展售門市退書量酌減。 印製紙本時,應同時要求承印廠商提供全文電子檔。
七、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單位作業人員除依業務需要分送出版品外,並應辦理以下分送作業: (一)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國家圖書館應送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二)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送文化部指定之寄存圖書館。 (三)本院圖書室或所屬機關圖書室一份。 (四)本院資訊處或所屬機關資訊單位一份,並附全文電子檔一份。
八、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辦理。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九、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視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每種出版品之控存量。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最低保存年限如下: (一)圖書:五年。 (二)連續性出版品、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三年。 (三)屬文宣資料或小冊子者,得僅保存一年。 逾保存年限之出版品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一、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除依規定分送、指定寄存或配合展售外,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經簽准後自行辦理其他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