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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單位作業人員應於出版品印製前知會機關專責人員,並依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及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編印出版品。 (一)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SRC)。 (二)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應於資訊網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編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編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為利出版品推介,單位作業人員應於資訊網/「維護 GPN」上傳封面檔,詳細填寫內容大要並補充英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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