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單位作業人員除依業務需要分送出版品外,並應辦理以下分送作業: (一)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國家圖書館應送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二)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送文化部指定之寄存圖書館。 (三)本院圖書室或所屬機關圖書室一份。 (四)本院資訊處或所屬機關資訊單位一份,並附全文電子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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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版品出版或發行後,單位作業人員除依業務需要分送出版品外,並應辦理以下分送作業: (一)依圖書館法及有關法令分送,其中國家圖書館應送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二)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送文化部指定之寄存圖書館。 (三)本院圖書室或所屬機關圖書室一份。 (四)本院資訊處或所屬機關資訊單位一份,並附全文電子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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