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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銷售。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辦理。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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