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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除依規定分送、指定寄存或配合展售外,得視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經簽准後自行辦理其他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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