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出版品管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寄存、統籌銷售等事項,並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管理維護各單位作業人員名單及機關基本資料。各單位應指定作業人員辦理出版品申請編號、分送、庫存控管及出版品資訊維護等事項。 前項機關專責人員及單位作業人員異動時,應上網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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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及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寄存、統籌銷售等事項,並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管理維護各單位作業人員名單及機關基本資料。各單位應指定作業人員辦理出版品申請編號、分送、庫存控管及出版品資訊維護等事項。 前項機關專責人員及單位作業人員異動時,應上網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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