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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一般保密作為 一、會議事項如屬公務機密或涉國家機密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開會前會知政風室。 二、本院有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承辦單位應事先會知政風室,政風室得視需要,事前研擬專案保密措施,以杜絕洩密管道,防範洩密事件發生。 前項專案保密措施之計畫擬訂,其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及目的、實施期間、狀況判斷、防範措施、執行分工等,報請 院長可後,協同業務主管單位確實執行,執行完畢應予檢討並陳報 院長。 三、對前來本院參觀、訪問、洽公、會客之民眾或賓客,政風室得訂定必要之管制措施,經簽奉 院長核可後,配合法警室實施。 四、政風室應協調資訊室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及檔案管理情形。經稽核發現異常者,應即清查其原因及具體事證,並依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五、政風室應協調資訊室加強資訊使用管理及內控機制,嚴禁員工越權查閱,以防止公務機密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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