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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壹、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 一、不定期檢查:政風室會同總務、法警等相關科室人員,以無預警方式對本院部分科室或重點設備實施檢查。至於院長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簽陳 院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二、定期檢查:政風室依據本院實際狀況,每半年一次,協調相關科室人員組成檢查小組,陳報 院長可,針對員工保密警覺及各項保密設備全面實施檢查。 三、政風室應將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填具檢查報告表陳報 院長,並針對有缺失單位,促其主管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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