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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貳、洩密案件之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案件,陳報 院長並逐級陳報。 二、本機關之洩密案件,逐級陳報。 三、洩密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作業要點」辦理。 四、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併同貪瀆案件處理,行政責任部分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發現洩密情事應即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針對洩密原因及管道研析改進,防範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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