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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機密區分 一、國家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核定機密等級者,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二、公務機密:依行政院發布「事務管理手冊」文書部分第 51 條規定,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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