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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權責分工 一、政風室承 院長之命,負責本院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協調、推動、策劃、執行及處理洩密案件。 二、各庭、科、室主管對各該單位之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應負監督、考責任。 三、本院人員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辦理前開案件之法官及書記官,對該案所涉國家機密有所接觸,其出境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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