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各單位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簽、繕校、打字、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印刷、複製等,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及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機密資料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該資料之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必要時得指定專人傳送。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管理由承辦人員負責,依規定妥慎保管。六、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銷事宜。 七、徹底銷毀:廢棄之機密判決稿件,應用碎紙機絞碎,文書、檔案等資料指派專人監督徹底銷毀,必要時得會同政風室人員共同銷毀;另環保回收文件,應先行檢視後再行利用,避免個人資料洩漏情事發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