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柒、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並輔以下列措施: 一、有關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或通行碼等管制制度,並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二、連線作業管制使用終端機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核准後,給與編號列入管制,並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用之範圍。 三、資訊檔案應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質資料,應依規定加註機密屬性,輸出之機密性報表,亦同。 四、個人電腦管制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片錄製檔案者,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五、儲存機密資料之磁碟片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定期清點數量,並應利用防潮箱(櫃)存放,平日應上鎖妥慎保管。六、硬體介面卡及軟體程式作業,非經資訊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更動介面卡及修改程式。 七、政風室不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查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