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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捌、檔案管理單位對於機密檔案之處理流程,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管理:機密檔案(含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應請院長指派專人或由檔案管理單位主管負責管理,並由業務承辦單位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二、限制管制: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三、安全保管: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以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 四、權責明確:機密檔案之儲存、保管、複製、借調、歸還、移轉、移交、銷毀等均應依規定之權責辦理,如有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遺失等情事,應查明責任處理。 五、保密義務:本院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 六、徹底銷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機密檔案(含複製品)銷毀時,應由 院長指派專人辦理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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