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生命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一)殯葬費:包括收殮費及埋葬費,其賠償範圍應參考法務部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就請求權人檢附之實際支出單據,並斟酌因國家賠償事件死亡者(下稱被害人)當地之習俗、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於必要且合理之範圍內酌定之。 (二)扶養費: 1.被害人依民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有扶養義務時,依事故發生當年度請求權人居住之直轄市、縣(市),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之。 2.計算方式:依內政部編製之簡易生命表,查閱事故發生當年度請求權人及被害人居住之直轄市、縣(市)之餘命,以餘命年數較短者,並以前目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依司法院建置之霍夫曼一次試算表,選擇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之方式,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如有數扶養義務人時,再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之。 (三)醫療費: 1.被害人死亡前所支出之醫療費,以請求權人檢附之醫療院所開具之自付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所列實際支付額,於醫療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內核實支付。 2.醫療費包括中醫醫療費用、有醫師處方之營養品費用、醫師認有供給特別伙食必要之住院期間膳食費用等及申請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但不得請求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醫療費用。 (四)生活需要費用之增加: 1.被害人死亡前因事故發生而導致生活需要費用之增加,依具體個案情況,於必要且合理之範圍內酌定。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記載者,視為必要且合理之範圍。 2.有關親屬看護費,每日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元至二千二百元範圍內酌給。 (五)慰撫金: 1.請求慰撫金者,以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為限。子女部分包括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2.慰撫金應斟酌請求權人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所受痛苦程度及其他情況,每一請求權人核給八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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