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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各法院為辦理法警平時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編列預算支應。各法院應每年或間年辦理本訓練,並得分梯次辦理。法警人數較少之法院得與其他法院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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