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計畫依法警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法院為辦理法警平時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編列預算支應。各法院應每年或間年辦理本訓練,並得分梯次辦理。法警人數較少之法院得與其他法院合併辦理。
三、各法院辦理本訓練應含下列課程,總時數至少為四十小時: (一)法警執行勤務應行注意事項:三小時。 (二)安全防護:三小時。 (三)提解人犯應行注意事項及防逃實務:六小時。 (四)人犯心理學及情緒安撫:二小時。 (五)擒拿摔角術:三小時。 (六)警械使用:三小時。 (七)應變演習:三小時。 (八)奪刀與奪槍術:三小時。 (九)被害人保護措施:一小時。(如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之受害人之保護措施) (十)少年提解、候審及分界應行注意事項:二小時。 (十一)法定傳染病之認識與預防:二小時。 (十二)便民禮民:二小時。 (十三)體能技巧及訓練(強化心肺耐力、握力等):二小時。 (十四)其他實務或術科課程:五小時。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課程,得間次辦理。未辦理時,第十四款之時數,隨之調整。 開訓或結訓典禮、學科測驗,不得列計為第一項第十四款之時數。第八點體能訓練時數,不得列計為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時數。 為維護懷孕法警及胎兒安全,實際操(演)練之術科及體能訓練課程,懷孕之女性法警得以在場不參與實際操(演、訓)練方式為之。但有特殊情形不宜在場時,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規定者,該項課程成績由講座另以適當方式評分。 各法院法警長、副法警長及法警不得擔任任職法院本訓練之講座。
四、各法院現職法警(不含留職停薪、停止職務者)每年或間年須參加本訓練至少四十小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因任職法院當年度之本訓練課程已部分或全數辦畢,致無法參加本訓練或訓練時數因而未達規定四十小時者,不在此限: (一)新進(含他法院調進)、復職或回職復薪之法警。 (二)任職法院辦理本訓練期間,請公假(差)、婚假、喪假、產前假、因安胎所請之事假或病假、娩假、流產假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請假。 經選派參加法警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訓練者,得按該次實際取得之訓練時數,於同年度或次年度一次性折抵本訓練時數最多二十小時;所餘未折抵之時數,不得再折抵其他次之本訓練時數。
五、各法院法警於各該法院辦理本訓練期間,應參加訓練並停止休假,不得無故缺課或遲到、早退,如有故違,應予議處。 學科測驗成績以平均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前三名者,得由各法院酌予獎勵。 除公假(差)、延長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因安胎所請之事假或病假、娩假、流產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外,病假每小時扣總分零點五分,事假每小時扣總分一分;請事假、病假時數合計逾各法院辦理本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成績以不及格論。
六、各法院院長應指派有關人員,編設教務、訓導、會計及總務四組辦理本訓練業務,並設總幹事一人。
七、各法院應於辦理本訓練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情形及受訓人員成績(附表一至四),層報司法院備查。
八、為增進法警提解人犯及追捕逃犯所需具備之體能,各法院對現職法警每二週至少應施以一次體能訓練。每人每年應有五十小時體能訓練時數。 前項體能訓練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任職本院所屬其他法院之訓練時數,合併計算。 (二)當年度由司法院所屬以外機關調至本機關、回職復薪或復職,致任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三)當年度請公假(差)、延長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因安胎所請之事假或病假、娩假、流產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請假者,以扣除請假期間之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實際在職月數,各月含例假日之任職,日數滿十五日,以一個月計算。按比例計算後,不足一小時,不予計算。 各法院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法警體能測驗。現職法警除有特殊情形認不宜施測或補測,並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免測外,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體能測驗。 前項體能測驗項目、評分方式等執行性規定,由各法院自行訂定。 女性法警於懷孕期間,免施以體能訓練及測驗。 各法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體能訓練及測驗之辦理方式及結果(附表五-A、附表六-A),層報司法院備查;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彙整後(附表五-B、附表六-B),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司法院。
九、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列入年終考績(成)及整體遷調參考: (一)本訓練學科測驗平均未達六十分及訓練成績不及格。 (二)每年參加體能訓練時數未達應取得時數三分之一者。 (三)每年體能測驗結果,視參加測驗之法警年齡、性別等情形,認有待改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