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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各法院法警於各該法院辦理本訓練期間,應參加訓練並停止休假,不得無故缺課或遲到、早退,如有故違,應予議處。 學科測驗成績以平均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前三名者,得由各法院酌予獎勵。 除公假(差)、延長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因安胎所請之事假或病假、娩假、流產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外,病假每小時扣總分零點五分,事假每小時扣總分一分;請事假、病假時數合計逾各法院辦理本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成績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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