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各法院現職法警(不含留職停薪、停止職務者)每年或間年須參加本訓練至少四十小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因任職法院當年度之本訓練課程已部分或全數辦畢,致無法參加本訓練或訓練時數因而未達規定四十小時者,不在此限: (一)新進(含他法院調進)、復職或回職薪之法警。 (二)任職法院辦理本訓練期間,請公假(差)、婚假、喪假、產前假、因安胎所請之事假或病假、娩假、流產假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請假。 經選派參加法警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訓練者,得該次實際取得之訓練時數,於同年度或次年度一次性折抵本訓練時數最多二十小時;所餘未折抵之時數,不得再折抵其他次之本訓練時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