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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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增進法警提解人犯及追捕逃犯所需具備之體能,各法院對現職法警每二週至少應施以一次體能訓練。每人每年應有五十小時體能訓練時數。 前項體能訓練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任職本院所屬其他法院之訓練時數,合併計算。 (二)當年度由司法院所屬以外機關調至本機關、回職復薪或復職,致任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三)當年度請公假(差)、延長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因安胎所請之事假或病假、娩假、流產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請假者,以扣除請假期間之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實際在職月數,各月含例假日之任職,日數滿十五日,以一個月計算。按比例計算後,不足一小時,不予計算。 各法院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法警體能測驗。現職法警除有特殊情形認不宜施測或補測,並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免測外,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體能測驗。 前項體能測驗項目、評分方式等執行性規定,由各法院自行訂定。 女性法警於懷孕期間,免施以體能訓練及測驗。 各法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體能訓練及測驗之辦理方式及結果(附表五-A、附表六-A),層報司法院備查;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彙整後(附表五-B、附表六-B),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