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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各法院院長應指派有關人員,編設教務、訓導、會計及總務四組辦理本訓練業務,並設總幹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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