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法警平時訓練實施計畫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各法院辦理本訓練應含下列課程,總時數至少為四十小時: (一)法警執行勤務應行注意事項:三小時。 (二)安全防護:三小時。 (三)提解人犯應行注意事項及防逃實務:六小時。 (四)人犯心理學及情緒安撫:二小時。 (五)擒拿摔角術:三小時。 (六)警械使用:三小時。 (七)應變演習:三小時。 (八)奪刀與奪槍術:三小時。 (九)被害人保護措施:一小時。(如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之受害人之保護措施) (十)少年提解、候審及分界應行注意事項:二小時。 (十一)法定傳染病之認識與預防:二小時。 (十二)便民禮民:二小時。 (十三)體能技巧及訓練(強化心肺耐力、握力等):二小時。 (十四)其他實務或術科課程:五小時。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課程,得間次辦理。未辦理時,第十四款之時數,隨之調整。 開訓或結訓典禮、學科測驗,不得列計為第一項第十四款之時數。第八點體能訓練時數,不得列計為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時數。 為維護懷孕法警及胎兒安全,實際操(演)練之術科及體能訓練課程,懷孕之女性法警得以在場不參與實際操(演、訓)練方式為之。但有特殊情形不宜在場時,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規定者,該項課程成績由講座另以適當方式評分。 各法院法警長、副法警長及法警不得擔任任職法院本訓練之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