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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各機關不得使用現有公務車輛或租賃公務車輛,提供主管人員或員工上下班搭乘。但附表所示首長專用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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