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業務特殊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二)首長專用車、警備車、勘驗車、執行車、觀護車、貨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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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業務特殊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二)首長專用車、警備車、勘驗車、執行車、觀護車、貨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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