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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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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應依預算書所列車種辦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循行政層級報經司法院
核
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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