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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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新購之首長專用車,應依照附表所示各級機關、法院層級辦理採購,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一級機關特任首長之專用車:二千五百CC。 (二)一級機關首長之專用車:二千CC。 (三)二級機關首長之專用車:一千八百CC。 公務小客車、觀護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勘驗車(不含登山勘驗車)、執行車,其排氣量除循行政層級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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