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各機關新購之首長專用車,應依照附表所示各級機關、法院層級辦理採購,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一級機關特任首長之專用車:二千五百CC。 (二)一級機關首長之專用車:二千CC。 (三)二級機關首長之專用車:一千八百CC。 公務小客車、觀護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勘驗車(不含登山勘驗車)、執行車,其排氣量除循行政層級報經司法院准者外,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