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按下列優先順序處理,並不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 (一)運用現有之公務車輛。 (二)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三)以租賃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之車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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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按下列優先順序處理,並不得租賃全時公務車輛: (一)運用現有之公務車輛。 (二)覈實報支短程車資,並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三)以租賃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之車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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