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先租用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二)應以實用為原則,力避奢華車款;其中公務小客車之排氣量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三)採每月特定日數或不特定日期租賃未附帶駕駛及油料之特定車輛,每月租用日數達十八日以上者,或未達十八日,而該特定車輛於非約定使用日期無須或未交還出租人者,於租約期間每輛平均月租金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汽(柴)油公務小客車及二千CC 以下汽(柴)油客貨兩用車:新臺幣一萬元。 2.超過二千CC 至二千五百CC 以下汽(柴)油客貨兩用車: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各機關租賃接待外賓禮車及因應臨時或特殊需要之用車,不受前項各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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