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決定受理之申訴事件,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適當人員協助。 (二)調查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於調查結束後,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性騷擾申評會評議。 (三)性騷擾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專業人士或與案情相關人員協助或列席說明。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 (四)性騷擾申評會應參考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對性騷擾申訴事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作成調整職務、移送懲戒、懲處或命申訴相對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處理事項之建議。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評議結果應簽陳院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其他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將處理結果通知臺北市政府。 (五)評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書,並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六)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評議一經終結確定,即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起申訴。 (七)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適用對象性騷擾時,由本院受理申訴,必要時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前項第二款之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