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各級法院應依下列原則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案件: (一)依法令規定應設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案件,如少年事件、家事事件、勞工事件、選舉罷免訴訟、國家賠償事件、性侵害案件、交通案件,應設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二)依法令規定得設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案件,如智慧財產權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檢肅流氓案件及「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之重大案件,除經司法院指定設專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外,各級法院得視案件量及法官專業程度,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三)依法令,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專業法庭之案件,如醫療糾紛案件,由司法院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 (四)經司法院函示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案件,如證券交易期貨事件,除經司法院指定設專庭或專股辦理之法院外,各級法院得視案件量及法官專業程度,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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