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加強各級法院專業法庭功能,落實法官專業久任政策,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及九十四年度各級法院首長司法業務座談會議結論,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各級法院應依下列原則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案件: (一)依法令規定應設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案件,如少年事件、家事事件、勞工事件、選舉罷免訴訟、國家賠償事件、性侵害案件、交通案件,應設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二)依法令規定得設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案件,如智慧財產權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檢肅流氓案件及「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之重大案件,除經司法院指定設專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外,各級法院得視案件量及法官專業程度,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三)依法令,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專業法庭之案件,如醫療糾紛案件,由司法院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 (四)經司法院函示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案件,如證券交易期貨事件,除經司法院指定設專庭或專股辦理之法院外,各級法院得視案件量及法官專業程度,設置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三、專業法庭或經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除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年度事務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取得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應優先辦理該類專業案件,遷調他法院時,亦應優先辦理其已取得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之事務。 (二)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除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變更其所辦理之民事或刑事事務,或依「法官遷調作業要點」之規定遷調他法院外,三年內不得變更其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類別。 (三)為求案件負擔之公平,法官因辦理特殊專業案件得折抵案件之數量或標準,由各級法院法官會議或庭務會議依案件之性質及繁難程度定之。
四、辦理第二點所定案件之庭長、法官,應參加司法院舉辦之講習、研討活動。